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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

发布时间:2016-07-22 18: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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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Y-XK-0005

食品经营

1.《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424日发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831日发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424日发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831日发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424日发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34日发布,2010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4.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424日发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831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事项名称: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食品经营许可证》

4、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7、责任人:王若伊谢虹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受理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1

受理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受理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受理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初审

周红姣

审批办主任

15248935850

2

审核

王若伊、      谢虹

 餐饮室主任、流通室主任

1370045041113976818191

10

特殊环节

王若伊、      谢虹

餐饮室主任、流通室主任

1370045041113976818191

10

审批

林正强、        符淇

副局长、  

局长

13518821445、

13707555129

3

办结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2

办结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办结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办结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说明: 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职权行使情况调整流程。

       2、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事项名称: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换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7、责任人:王若伊谢虹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受理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1

受理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受理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受理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初审

周红姣

审批办主任

15248935850

2

审核

王若伊、      谢虹

 餐饮室主任、流通室主任

1370045041113976818191

10

特殊环节

王若伊、      谢虹

餐饮室主任、流通室主任

1370045041113976818191

10

审批

林正强、        符淇

副局长、  

局长

13518821445、

13707555129

3

办结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2

办结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办结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办结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说明: 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职权行使情况调整流程。

       2、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1、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食品经营许可证》

4、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7、责任人:王若伊谢虹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受理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1

受理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受理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受理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初审

周红姣

审批办主任

15248935850

2

审核

王若伊、      谢虹

 餐饮室主任、流通室主任

1370045041113976818191

10

特殊环节

王若伊、      谢虹

餐饮室主任、流通室主任

1370045041113976818191

10

审批

林正强、        符淇

副局长、  

局长

13518821445、

13707555129

3

办结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2

办结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办结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办结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说明: 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职权行使情况调整流程。

       2、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事项名称: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7、责任人:王若伊谢虹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受理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1

受理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受理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受理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审批

周红姣

审批办主任

15248935850

2

办结

顾文艺

审批办科员

18289942373

1

办结

黄美秋

审批办科员

13005012226

办结

符芳冰

审批办科员

13976036606

办结

李赛男

审批办办事员

18689987045

说明: 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职权行使情况调整流程。

       2、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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