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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04-10 15:04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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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11

行政检查

GS-JC-0011

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和抽查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规范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阻扰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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