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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