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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

发布时间:2016-06-30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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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检查

GS-JC-0006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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