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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30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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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检查

GS-JC-0010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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