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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30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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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检查

GS-JC-0004

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部门规章】《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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