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政检查 |
GS-JC-0005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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