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检查

对发布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30 09:06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检查

GS-JC-0008

 

对发布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部门规章】《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国家总局令第21号修正公布。)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部门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部门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第26号决定修改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7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65号公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对发布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