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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查封

发布时间:2016-06-29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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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

GS-QZ-0008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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