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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财物、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6-29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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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

GS-QZ-0005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财物、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第(四)、(五)、(六)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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