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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作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4-06 17:04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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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50

行政处罚

GS-CF-0050

对中外合作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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