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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4-06 17:04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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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36

行政处罚

GS-CF-0036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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