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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及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20 16: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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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11

行政处罚

GS-CF-001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及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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