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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利用广

发布时间:2017-03-20 16: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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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3

行政处罚

GS-CF-0003

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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