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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20 16: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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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10

行政处罚

GS-CF-0010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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