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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不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不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

发布时间:2017-03-20 17: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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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16

行政处罚

GS-CF-0016

对不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不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不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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