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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20 16: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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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7

行政处罚

GS-CF-0007

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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