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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

发布时间:2016-06-29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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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S-XK-0001

 

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行政许可类

(一)名称预先核准(编码:46900500 GS-XK-0001)

1、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事项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申办主体:企业 

(3)办理结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依据说明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9)责任人

办理环节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核准、办结

庄  培

主  任

63282077

3个工作日

受理、核准、办结

李  品

副主任

63282077

3个工作日

受理、核准、办结

陈泽铭

科  员

63282077

3个工作日

2、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1)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2)申办主体:企业 

(3)办理结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依据说明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9)责任人

办理环节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核准、办结

庄  培

主  任

63282077

3个工作日

受理、核准、办结

李  品

副主任

63282077

3个工作日

受理、核准、办结

陈泽铭

科  员

63282077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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