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困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9 15: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其他

DS-SP-0004

困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除本条例第6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3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