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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滞纳金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8-01-16 10: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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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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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ZS-0001

税(费)滞纳金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公布,200151日起施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施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0年10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地税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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