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发布时间:2018-01-16 09:01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罚 

DS-CF-0012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021015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由各税务分局实施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