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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16 09: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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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罚 

DS-CF-0008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公布,200151日起施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公布施行)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由各税务分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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