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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16 09: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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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罚 

DS-CF-0002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公布,200151日起施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公布施行)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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