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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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C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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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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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公布施行)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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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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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税务分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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