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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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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DS-CF-0007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17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由社保规费征管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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