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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发布时间:2016-07-19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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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DS-XK-0003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081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的核定权力运行流程图

1、事项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2、申办主体:企业

3、办理结果: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5、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申请材料: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件;

⑤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7、责任人:主管税务分局局长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办理期限

受理

服务厅科员

综合服务岗

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理由告知纳税人。

审核

主管税务分局科员

税源管理业务岗(户籍)

审核

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室主任

税源管理领导岗(户籍)

审批

主管税务分局局长

分局局长岗

办结

服务厅科员

综合服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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