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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发布时间:2016-07-19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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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DS-XK-000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公布,200151日起施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021015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201626号国务院令666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图

1、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5、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①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②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申请材料: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②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7、责任人:主管税务分局局长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岗位)

办理期限

受理

服务厅科员

综合服务岗

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理由告知纳税人。

审核

主管税务分局科员

税源管理业务岗

审批

主管税务分局局长

税源管理领导岗

办结

服务厅科员

综合服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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