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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绿化规划验收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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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YL-QT-0001

 

建设项目绿化规划验收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六条城市绿地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2008年9月19日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2015年7月31日公布,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文昌市园林管理局

 

建设项目绿化规划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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