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2008年9月19日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2015年7月31日公布,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