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园林管理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临时占用绿地的监督管理
(二)对城市绿化树木修剪、砍伐、移植的监督管理
(三)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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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
贯彻国家、省、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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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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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我市园林绿化制度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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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园林发展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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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与制定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
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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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市绿化、公园、广场改建、扩建、维修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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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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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文城市区绿地的管理和维护;协助公园的绿化管理 |
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依据公园和绿地管护标准进行管护协助;做好文昌公园的绿地管理 |
由绿化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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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管护检查和评比 |
由绿化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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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主要街道的绿化管理、监督建设以及文城区域内的公共绿化管护工作 |
由绿化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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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区名树古木及后续资源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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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的评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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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市综合执法局查处破坏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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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职工的技术培训 |
组织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职工继续教育,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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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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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
市园林局 |
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内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的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古树后续资源迁移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2、《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市林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需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我市某地发现一株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需要将该株树木进行建档并保护,需报林业局进行鉴定、建档、保护等工作。园林局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内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的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古树后续资源迁移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
市林业局 |
负责全市范围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需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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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城区植物的病虫害防控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
市园林局 |
负责城区植物的病虫害防控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我市城镇区域发生椰心叶甲疫情后,市园林局发现疫情后要及时报告市林业局,配合市林业局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
市林业局 |
负责椰心叶甲、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方案设计、防治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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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协助市综合执法局处理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市园林局 |
禁止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禁止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张贴广告;禁止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或堆放杂物等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上报综合市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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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绿化管理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发现有擅自破坏城市公共绿地、园林绿化树木的个人或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要先确认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城市绿化树木修剪、砍伐、移植许可,如未进行申报,执法人员需进行现场监察、勘察、拍照、取证,形成处理意见和报告,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审查,并查处处罚。 |
市综合执法局 |
对城市损绿、毁绿,或其他危害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临时占用绿地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二)绿地占用面积是否符合审批标准。
(三)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进入有关现场进行监察、勘察、拍照、取样。
(二)对辖区内的公共绿地,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三)重点部位开展不定期突击监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查看
(二)数字化拍照处理
(三)媒体曝光、市民投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持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察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审查,查处处罚。
(六)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临时占用绿地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限期整改
(三)处罚
(四)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现场勘查取证;
(二)通知市综合执法局下达书面整改通知;
(三)计算损失情况;
(四)由市综合执法局下达处罚决定书;
(五)追缴损害赔偿;
(六)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城市绿化树木修剪、砍伐、移植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擅自破坏城市公共绿地、园林绿化树木的个人或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城市绿化树木修剪、砍伐、移植许可;
(二)现场与许可手续是否相符;
(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监察、勘察、拍照、取证。
(二)对辖区内的公共绿化,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三)不定期对重点路段、游园等突击监察。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察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审查,查处处罚。
(六)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巡查
(二)数字化处理
(三)媒体曝光、市民投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勘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察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审查,查处处罚;
(六)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察,发现违章修剪、砍伐、移植苗木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限期整改
(三)处罚
(四)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
通过监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现场勘查取证,当事人签字;
(二)通知市综合执法局下达书面整改通知;
(三)计算损失赔偿;
(四)由市综合执法局下达处罚决定书;
(五)追缴损失赔偿;
(六)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三)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公共绿地管理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道树树冠整齐,无死株、缺株、歪斜;道路两侧绿地树木花草地被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无缺株断档、无苗木枯黄、无死树枯枝、无黄土裸露、无病虫害现象。
(二)园林小品、护栏、园路等绿地设施无破损、歪斜,及时维护修补。
(三)背街小巷、开放式小区、游园的绿化养护管理植物修剪及时合理,无死亡疯长现象。绿化养护到位,无空秃、裸露黄土现象;硬化铺装及时修缮无破损,及时有效防治病虫害。
(四)及时清理书上悬挂物及白色污染。
(五)管理人员到位,进行正常养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巡检
(二)定期组织明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市、区城管办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区扣分情况双倍扣分。
(二)对群众投诉、领导督办事项、媒体曝光事件等问题,每发现一例扣2分;未按期整改的,每例扣5分;造成恶劣后果的每例扣10分。
(三)按时完成数字化案例,没延时完成一例扣0.1分,故意拖延不处理的每例当月扣1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现场检查,对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三)对整改情况存档备案并考核排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按要求扣养管经费。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 |
配合市林业局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教育工作 |
技术股 |
63216876 |
2 |
开展园林绿化知识普及、宣传、培训活动 |
设置科普标示、警示牌、宣传横幅和宣传栏等,宣传园林绿化知识,形成全民爱绿、护绿良好氛围 |
办公室、技术股 |
63237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