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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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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HW-XK-0003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处理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07年4月10号发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文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1、事项名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许可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申请材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3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企业及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1份);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和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1份);企业法人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1份);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1份)。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07年4月10号发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7、责任人:符展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吴燕敏

办公室主任

13707549365

1个工作日

审查

符传昭

业务室主任

13976033105

3个工作日

审核

方奇

副局长

15120859990

3个工作日

审批

符展

局长

13876630555

5个工作日

办结

符传昭

业务室主任

13976033105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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