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五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备案。第二十条鼓励组织编纂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志、专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志书等文献编纂出版后,应当将样书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11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十五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备案。第二十条鼓励组织编纂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志、专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志书等文献编纂出版后,应当将样书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