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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2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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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检查

SZ-JC-0001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11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中共文昌市委党史研究室

 

文昌市地方志工作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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