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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7-08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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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46900500+

项目

子项

 

 

 

 

XM-QZ-0003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修订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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