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46900500+
项目
子项
行
政
强
制
XM-QZ-0001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轻质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倍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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