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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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CF-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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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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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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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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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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