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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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CF-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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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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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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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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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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