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46900500+
项目
子项
行
政
处
罚
XM-CF-0028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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