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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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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46900500+

 

项目

 

子项

 

XM-CF-0003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 20041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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