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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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CF-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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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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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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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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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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