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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8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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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46900500+

 

项目

 

子项

 

XM-CF-0025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修订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痈动物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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