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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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CF-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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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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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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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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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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