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
XM-CF-0005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建立记录的、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使用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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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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