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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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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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XM-XK-0004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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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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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动物诊疗许可证流程图
1、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审批事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动物诊疗许可证
4、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动物诊疗许可申请表;(2)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设施设备清单;(5)管理制度文本;(6)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7、责任人:陈吉夫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 理 |
符吉平 |
科员 |
63225107 |
1个工作日 |
审 核 |
林明群 |
监督所所长 |
63225107 |
2个工作日 |
审 批 |
云昌干 |
副局长 |
63225107 |
8个工作日 |
审 批 |
陈吉夫 |
局 长 |
63225107 |
1个工作日 |
办 结 |
莫义武 |
监督员 |
63225107 |
2个工作日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
(20个工作日,14个承诺日)
承办机构: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电话:0898—6322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