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规章】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2004年7月9日公布)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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