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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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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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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LS-CF-0006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规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文昌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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