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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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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LS-CF-0008

 

对不具备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2009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②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录用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③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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