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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给售粮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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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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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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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LS-CF-0003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给售粮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规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五条:“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文昌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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