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1: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LS-CF-0007

 

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规章】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2009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粮食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