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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6-07-22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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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LS-XK-000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文昌市粮食局

1、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核准

2、申办主体:个人或法人

3、办理结果: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不予粮食收购许可决定书》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备20万元以上资金筹措能力,200吨以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完好仓库,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2)个体工商户,具备3万元以上资金筹措能力,20吨以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完好仓库,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申请材料:1)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5)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6)资信证明或个人存款证明。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

办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7、责任人: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祥畔

  

63222225

5

审核

邢益熙

副局长

63222225

5

审批


  

63222225

3

办结

符祥畔

  

6322222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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